在公有制的形式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区分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马克思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定义为“使生产资料受联合的工人阶级支配”和“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或组织,亦即集中到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中”,与恩格斯的“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一致,二者均指出社会主义是以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吕政等人认为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或劳动者共有的一种经济制度,它反映了人际之间占有生产资料的关系,公有制的主要核心是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社会或劳动者集体支配和经营生产资料,并对产品进行分配的具体方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及剩余索取权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其决定了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而且,生产资料的所有也会透过生产、交换和分配等社会再生产过程来实现。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要探索和建立公有生产资料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更有效的组织方式、经营方式、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地在公有制的改革及所有制的结构上产生了思想上的变化。邓小平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上,一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另一方面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思想,作为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指导,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企图找出长期困扰和束缚内地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难题,为所有制结构的改革确定方向。但迄今,公有制的改革问题并未真正解决,例如,公有制实现的具体形式有哪些?股份制是否就是公有制最基本的实现形式?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采取何种股份制形式?
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谈到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的关系,强调“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以实践邓小平提出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阐明关于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内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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