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尽管昭承了英国几百年来的普通法传统,也经过200年来的历练,确实也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它是停留在传统,还是步入现代。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她“以法治国”,还是“依法治国”。所谓的“以法治国”(rulebylaw),就是政府通过各种法令及制度来管制社会,来控制民众,来管制企业,这种法律在古而有之。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是主张用法来管制民众,但法却不能约束皇帝,不能约束统治者。在中国内地,为什么法律条文多多,但法治精神不彰,根本就在于内地的法律基本是用来管制民众或企业的。而“依法治国”(ruleoflaw)则是用法律来约束政府,减少政府对民众生活的干预,政府制定公正合理的市场游戏规则来规范民众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从而在制度上确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这也是现代经济发展及有活力、有创新,而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而以这一标准来看最近香港发生一些事件,香港的法律制度尽管还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基本上步入了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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