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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若干问题

    摘要

    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依照我国宪法的基本规定,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成为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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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邹海林: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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