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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公司资本制度,人们很自然地想到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原则和法定的、授权的或折衷的资本制度,想到股东的出资形式、公司的资本转让以及公司的转投资行为等。而公司立法之所以必须对资本制度作出或严厉或宽松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上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有关。综观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大有缓和化趋势。因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反省我国严厉的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对其赋予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重任的妥当性问题。本文即为此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