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中国,面临着空前剧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为促进、引导、保障这场变革的顺利进行和新秩序的形成,民法典已被列入立法规划并成为当前立法热点。民法学亦借法典制定获得巨大发展机遇,各项基本制度均可借此机会重新检讨。面对发展的社会现实、汲取先进国家的优秀经验、修正现行规定的弊病,以求在未来法典上得到合理妥善之规定。这既是民法学科的机遇,也是民法学者的责任。合伙是民法中一项基本制度。而合伙制度立法体系,即立法上完备的合伙制度应当由哪几种合伙构成,则是合伙制度的基本架构问题。本文将从现行合伙体系的弊端分析入手,论证合伙体系重构的思想基础——法律发现观,合伙体系重构的制度基础——合伙契约与合伙组织的分立,在此基础上对合伙组织进行进一步分类,并讨论新体系下的合伙人资格问题,最终提出笔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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