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得不承认,民商法已经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主导性法律,而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民商法完善的首要标志无疑就是民法典的制定和公布了,如果连民商法都不完善,那么还谈什么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呢?因此,我国已将民法典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现在,民商法的重要性已为一般公众所了解,但民法典形式的深刻含义是否为人们所真正领会,是值得怀疑的。虽然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的客观必然性,而且,目前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可人们仍然担心,法官能否从民法典中找到可适用于现实生活中具体问题的正确答案。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民法典是根据以前的经验制定的,但要适用于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事件,而社会又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那么民法典能否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需要呢?虽然回答这个问题非常困难,但是如果能够发现民法法典化的合理性,那么或许可以得到这个问题的初步答案,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我们都知道,民法法典化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其中罗马法的影响一般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但我以为,更重要的是立法者的意识形态基础及其本国的法律文化背景所反映出的对形式理性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