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中国上市公司在非流通股股东占有控股地位情况下的过度融资行为。中国股市中,流通股的价格取决于公司未来不确定现金流期望值的折现,流通股股东关注的是公司的市场价值。非流通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关注的是与上市公司规模相联系的控制权收益以及与每股净资产相联系的股权增值收益。非流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的融资决策因此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利益。非流通股股东的利润目标有违股票市场中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公司的融资决策也偏离了公司财务理论所确定的净现值标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对资产负债率和其他变量的检验结果也证明了中国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存在。
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具体体现在首次发行、配股、增发、担保融资等方面。过度融资对公司行为造成了扭曲,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了负面影响,对股票市场基本功能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实行的限制性政策虽然可以缓解过度融资的危害,却不能有效地校正这种偏差。取消限制性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先实现全流通。非流通股这一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效果,反而会造成过度融资的泛滥。
只有全流通才能解决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问题,全流通方案的选择成为解决过度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各种全流通方案中,非流通股以换取流通权上市方式实现全流通是较为现实可行的方案。此外,在全流通实现之前,需要辅以利用类别股东表决机制限制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通过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提高过度融资的成本、通过发展机构来降低过度融资程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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