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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博彩)犯罪:刑事犯还是行政犯?——澳门立法的启示及借鉴

    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赌博(博彩)犯罪是刑事犯。所谓刑事犯,指实质上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而应受社会伦理非难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即使未被立法明文规定,也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亦称自然犯,如盗窃罪、杀人罪。与之相对的是行政犯,即“纯粹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行政犯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只是为了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被规定为犯罪行为;若无相关立法,其本身并无道德非难属性,亦称法定犯,如偷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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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潘星丞:潘星丞,澳门刑事法学会会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莫里兹法学院(Ohio State University Moritz College of Law)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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