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婚姻法》的相关意见有:认为离婚的理由过于简单,仅仅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使之更便于操作。除此之外,还有意见希望通过这次修改《婚姻法》,加大“离婚难度”以及“惩办第三者”。笔者对后者的意见表示担忧,其认为: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防止损害中国公民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争得的离婚自由权利;不应增加惩罚婚外情的法律条文,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对婚外情最好的惩罚办法就是离婚。当然,可以考虑在离婚时给有婚外情一方经济惩罚,而这与对有错一方的惩罚相一致,不必另外设立惩罚婚外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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