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村民自治实施后,在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变迁、完善中,农村妇女始终被边缘化、低层化。虽然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但全国农村仍有一定数量的村委会中妇女被排斥在外,并且有些地方有继续加大的趋势。即使是有妇女成员的村委会中,女性成员也多是人微言轻。笔者在2003年赴湖北省某村实地调查时发现,在去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此村根据所在区的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本着适应税费改革的需要、减轻农民负担和实现精简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了村委会和党支部交叉任职。新的政策对妇女进入村委会任职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对已在农村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可谓是雪上加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