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介入或参与诉讼程序的人。而诉讼主体则是那些在诉讼程序中能够以自主方式促使程序进行,对整个诉讼程序起决定性作用,以及主导诉讼程序的人或机关。刑事诉讼参与人在相关诉讼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利,并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诉讼主体”分六编对诉讼主体做出规定,包括法官、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嫌犯及其辩护人、辅助人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刑事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协助司法当局之机关,其本身并不能促进刑事诉讼的进行或主导诉讼程序,因此并不属于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除上述诉讼主体外,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传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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