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接轨程度的日渐加深,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急剧增长的态势,这一趋势在我国西部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传统上西部地区由于其特定的经济、历史、地理和文化等原因,导致该地区各级法院在审理一般涉外案件时已颇感压力,而与日俱增的更加专业化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涌现,则对西部地区法院的审判实践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笔者经过调研发现,西部地区法官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基本能够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模式完成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涉外审判的特有问题和国际通行的法律选择方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包括:部分法官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充分理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性,在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时,部分法官所能借重的管辖权依据比较单一,未能充分考虑协议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等因素;在对案件性质进行识别时,很多法官要么忽略这一涉外案件审判中重要的分析过程,要么想当然地做出简单的判断,而完全不考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定性过程中的识别标准及识别冲突等问题;在对所应适用的准据法进行援引时,西部地区的法官大多存在一味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而很少考虑外国法和国际条约的适用。这些都有损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公信力。西部地区的法官应该谨慎而细致地处理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的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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