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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剽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 作者:王坤出版日期:2014年01月
    • 报告大小:1.38MB
    • 报告字数:4200 字所属丛书:浙江系列
    • 所属图书:反剽窃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情节严重的剽窃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21条规定,颁布将非作者的本名或周知的化名充作作者名的复制品(包括使用非原作作者的本名或周知的化名充作原作的作者名的第二次作品的复制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意大利版权法》第171条也规定:“……或侵夺作者身份,或篡改作品致使损害作者声誉,处一年以下的监禁或5000里拉以上的罚金。”民国十七年《著作权法》也规定“不得将原著作物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并规定违者“处四百元以下四十元以上之罚金”。

    对于剽窃行为是否应入罪,中国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剽窃行为应当入罪。11108832另一种则相反,认为剽窃行为不能入罪。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剽窃行为应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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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坤:1975年生,江苏盐城人,200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土地法,先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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