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5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在这份回复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认为,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认为的剽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同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几乎没有什么差异,主观上以故意为条件,侵权者须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需要有损害后果,等等。剽窃行为在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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