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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剽窃例外情形

    • 作者:王坤出版日期:2014年01月
    • 报告大小:1.38MB
    • 报告字数:17868 字所属丛书:浙江系列
    • 所属图书:反剽窃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本文将剽窃界定为混淆作品或作品要素出处的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情形不能认定为剽窃,否则,势必造成社会生活中的不便。这些情形包括:第一,尽管没有注明出处,但不会发生混淆的,自然不能认定为剽窃;第二,依据惯例、作品性质或客观上不能标明出处的,自然不能视作剽窃;第三,依据职务要求需要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也不能算是剽窃;第四,依据作品的性质,不至于混淆思想文化的发展脉络,从而损害文化发展利益的,也不能视作剽窃。以上这些情形都属于剽窃行为的例外情形,对这些例外情形的承认有助于缓解剽窃行为严格认定带来的消极后果。下文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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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坤:1975年生,江苏盐城人,200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土地法,先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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