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自治语境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具有特殊的内涵。它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在国家统一的政治体系之下、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立法自治权时,通过一定的自主立法行为,创制一定的自治性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自治提供具体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一个过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也是衡量是否达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志。自治立法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根本体现和基本保障。说到底,自治权能否得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价值能否得以践行,关键还要看立法能否自治。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制度。
然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语境下的立法自治,无论是从作为立法自治核心要素的立法自治权对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的内在规定性来看,还是从作为立法自治外化实现形式的自治立法的生产、适用及监督机制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都是有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