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政治制度。前文所探讨的立法自治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根据,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立法自治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所探讨的立法自治的政治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通过立法自治应该达到的至少是政治性的价值目标。为回应前文所论述的立法自治的政治价值,我们有必要分析通过立法自治的实践是否达到了应该达到的价值目标。立法自治的实践就是围绕自治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展开的。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自治立法,而且这些自治立法在实践当中是可以适用的。但是,通过对自治立法的适用,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这还需要进一步归纳。因此,笔者拟通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实施成效来考察立法自治实践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分析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探索制约立法自治水平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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