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自治领域,立法是否真的自治,关键就要看立法主体是否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立法。所有立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是生产出其应该生产的法律,作为立法自治机关来讲也是一样,如果立法自治机关通过自己的自治立法行为产出了足够而良好的自治立法,那自治就是真实的,反之立法自治就是徒有虚名。生产出足够而良好的自治立法是存在立法自治领域的价值所在。在立法自治领域,自治是手段,自治权只是一种工具,真正的目的还在于产生了足够而良好的自治性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也得到了普遍的尊重与执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立法自治的实现形式就是自治立法。分析自治立法的生产机制,考查自治立法的适用效度,是探究民族自治地方是否通过立法自治实现法治文明的必要前提,当然,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自治也不能走得太远,而且监督也是提高自治立法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分析自治立法的监督机制也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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