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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实现形式:自治立法

    摘要

    作为一种自治领域,立法是否真的自治,关键就要看立法主体是否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立法。所有立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是生产出其应该生产的法律,作为立法自治机关来讲也是一样,如果立法自治机关通过自己的自治立法行为产出了足够而良好的自治立法,那自治就是真实的,反之立法自治就是徒有虚名。生产出足够而良好的自治立法是存在立法自治领域的价值所在。在立法自治领域,自治是手段,自治权只是一种工具,真正的目的还在于产生了足够而良好的自治性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也得到了普遍的尊重与执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立法自治的实现形式就是自治立法。分析自治立法的生产机制,考查自治立法的适用效度,是探究民族自治地方是否通过立法自治实现法治文明的必要前提,当然,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自治也不能走得太远,而且监督也是提高自治立法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分析自治立法的监督机制也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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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付明喜:0 男,1978年生,云南昭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学士、行政法学硕士,云南大学民族政治学博士。现为云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中央党校重大调研课题1项、云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项、云南省党校系统课题1项、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政策研究室委托课题1项。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作著作3部,参编著作6部。在《行政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在一般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3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族际政治整合、边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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