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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核心要素:立法自治权

    • 作者:付明喜出版日期:2014年06月
    • 报告大小:922.51KB
    • 报告字数:46384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

    摘要

    正如人们已经能够指出的那样,自治是一个“有前途但却不明确的”概念,就像大部分自由一样,人们只能用某种不明确性来表示自治的概念。但是,任何领域的自治,至少应该包括自治主体、自治权限、自治保障等基本的要素。在这些基本要素中,自治权限始终是最核心的要素。立法自治也一样,在立法自治主体、立法自治权、立法自治保障诸要素中,立法自治权是核心的要素,没有立法自治权,立法自治主体的立法不可能真正自治,没有立法自治权,立法自治保障也就没有必要。因此,讨论立法自治,不能不讨论立法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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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付明喜:0 男,1978年生,云南昭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学士、行政法学硕士,云南大学民族政治学博士。现为云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中央党校重大调研课题1项、云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项、云南省党校系统课题1项、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政策研究室委托课题1项。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作著作3部,参编著作6部。在《行政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在一般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3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族际政治整合、边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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