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政治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立法自治的存在有其法理基础。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其立法自治的存在必然也有其特定的政治价值。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之初就是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随着情势的变迁,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政治价值在制度初衷的基础上越来越具有了新的内涵。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有效展开的关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政治价值也越来越凸显:立法自治是自治权行使的关键,在多重自治中,立法自治是最基础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治理建设滞后的矛盾,离不开立法自治;立法自治是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族际政治整合模式转型的重要保障;立法自治为调整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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