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许多政治学家、宪法学家共同关注的话题。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近几年来,学界已有部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研究成果,但是仅就其中立法自治权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在“立法自治权”“自治立法”的研究上,到目前为止,除了周平教授从民族政治学的视角提到过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外,几乎没有学者提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更没有单独以“立法自治”为研究主题的研究成果。因此,民族自治地方能否讲“立法自治”?如何科学界定“立法自治”的内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存在有何根据?这是本研究的一个前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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