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已经存在了二三百年。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的确是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近代特别是现代以来,在英国形成了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理论,在法国形成了“公务”和“权力”理论,在美国形成了“正当程序”理论,在日本则形成了“行政公益性”理论,它们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本国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重心,对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在“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解决现代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或者仍摆脱不了“控权论”的束缚,或者仍深受“管理论”的影响,陷入左右摇摆、方向不明、徘徊不前的境地。因此,如何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国内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正确揭示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已是摆在我国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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