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是一种冒险。
——卡多佐
自《安妮女王法》诞生后的大多数历史时期,法律允许使用者基于个人目的,不受限制地阅读、学习、欣赏甚至复制作品。正如美国1853年一则判例所分析的那样:“在作品出版发行之后,作者就将其思想、情感、知识及发现传递给世人,他不能再占有它们。继续占有将与版权法的宗旨相悖……一旦出版发行,作者的创作构想(conceptions)便成为阅读者的共有财产,对它们的自由使用是不容剥夺的”。公众也因此形成一种习惯性的社会认知,即认为个人使用乃一种自由使用,其贯穿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整个制度设计当中,发挥着促进人对文化知识的汲取和学习、推动公众文化的自由交流,以最终实现人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由于早期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限于消除对著作权人商业利益构成竞争与潜在威胁的公开利用行为,再加上使用作品的复制渠道受到传播技术的局限,故一直以来,个人使用并未被著作权人和立法者视为是应规制的不法侵权行为。在早期立法者看来,与其说个人使用是法律调整(有法律上之力的作用)下的适法行为,毋宁说是法律调整之外的自由“事实行为”。
如导言所述,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著作权发展史中,个人使用以不同轨迹发生着谱系流变。大陆法系较早就确立了个人使用在著作权限制中的法律地位,而英美法系立法直至晚近才间接确立个人使用在版权法中的作用。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列举或暗含“个人使用”的著作权限制情形,但长期以来,个人使用并未被视为著作权法既定的规范概念,学术界也少有规范性研究。基于此,本章通过个人使用的立法及价值考察,尝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对个人使用展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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