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和善治的概念在国际社会逐渐流行起来。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更具代表性。其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与政府行政管理和工商企业管理不同,治理的概念及其特征尤其适用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公共部门、私人经济部门和第三部门在内的各种公私机构和个人都能在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社会管理是一种过程,是对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协调和服务的过程;社会管理不能等同于社会控制或监控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法律规制,但更离不开平等沟通、协商对话、协调、引导、优质服务等柔性办法,没有协调和服务做基础,单纯的规范行为很难奏效,社会管理需要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社会管理是多元行为主体力求通过持续的互动合作维持正常交往的一种过程而不是一整套规则的简单叠加。正因为社会管理尤其需要治理理念的指导,社会管理尤其契合治理的特征,所以学者们更愿意把以治理理念为指导的社会管理称为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在一个既定的空间范围内由多元行动者运用各自权威对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协调和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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