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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立法应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并且尽可能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地方立法还应该考虑立法权限和立法空间。就深圳劳动关系地方立法而言,首先,应根据本地劳动关系的特点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立法;其次,应根据立法权限,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再次,应借鉴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并总结国内经验教训,注意可操作性;最后,应以矫正正义为理念、以劳资持续合作为目的、以公平正义为准则,坚持劳动价值论,坚持劳资两利、劳资共享经济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