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是法律明确规定为特定犯罪的相应刑罚,而其科处不取决其他刑罚的科处。澳门《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有两种:徒刑及罚金。澳门的附加刑有各色各样,除澳门《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外,亦规定在单行刑事法规中。
除刑罚之外,澳门《刑法典》亦会采用保安处分这种制度。
在澳门已确定之刑事有罪裁判
然而,未确定所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的裁判、科处在澳门法律中不存在的刑罚或保安处分的裁判、未以书面做成的裁判、非在澳门宣示且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及确认而未经审查及确认的刑事判决,均不可执行。
检察院须依职权透过原卷宗促进执行刑罚及保安处分、司法费、诉讼费用、损害赔偿、其他应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应付予由检察院代理的人之款项。
因曾经参与被判有罪之嫌犯的案件中诉讼行为的司法官、证人、鉴定人或司法公务员涉嫌犯罪,刑事预审法官作出起诉批示或有权限法官作出指定审判日期之批示,检察长得立即附同有关证明文件,声请中级法院在审理该等参与人之诉讼中作出裁判前中止针对该嫌犯生效判决之执行。中级法院须作出应否中止判决执行之裁判;如决定应予中止,则再作出应否采用在有关情况下依法可采用之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之裁判。
具执行权限之法官须就关于刑罚与保安处分之执行及责任之消灭之任何附随问题作出裁判,尤其是关于罚金之延迟缴纳、罚金之分期缴纳、以劳动代替罚金或将罚金转换为监禁等问题。
实施法律规定之赦免措施属上述所指法官或正处理上诉之法院之管辖权。
刑罚或保安处分之消灭由法官宣告,该法官须将有关裁判的副本交予受益人,亦须将副本送交澳门监狱、法务局社会重返厅及该法官指定之其他机构。
关于执行管辖权,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原则上审理该案之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作为第一审时,具有执行管辖权,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有关执行必须由独任庭法官进行,即使有关审判是在合议庭之参与下进行。如裁判系由中级或终审法院宣示,或已被审查及确认者,则执行仍由第一审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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