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葡萄牙的影响,澳门仍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的规定,有权限之预审法官有权限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行使在侦查方面之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及最简易诉讼程序作出裁判。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规定:“一、预审旨在对提出控诉或将侦查归档之决定作出司法核实,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二、领导预审属预审法官之权限,而预审法官系由刑事警察机关辅助。三、预审系由法官认为应作出之各调查行为之总体及一强制预审辩论构成,该辩论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而检察院、嫌犯、辩护人、辅助人及其律师均得参与,但民事当事人除外。四、仅当依据以下各条之规定提出声请时,预审方得进行;在特别形式之诉讼程序中不得进行预审。”
检察院侦查案件终结时,可作出三种决定,即提出控诉、永久归档及暂时归档。其中,对于检察官提出的控诉决定,如果没有嫌犯或辅助人声请预审,则检察院的控诉决定就可直接移送审判;对于归档的决定,如果辅助人不声请预审,则终止诉讼;如果嫌犯或辅助人对检察院的控诉或归档表示异议并提出预审声请时,就要启动预审程序。由此可见,预审并不是必经程序,是一种或有的诉讼程序。有权限之预审法官依法进行预审时,对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控诉或归档决定有权根据事实与证据情况作出司法核实,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批示,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又增加了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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