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普通诉讼程序及多种特别诉讼程序,凡不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均属普通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分为四种: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及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在澳门,由于对军事没有管辖权,因此,没有军事诉讼程序;对于税务的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只适用行政罚款,因此,亦没有税务刑事诉讼程序。
当适用特别诉讼程序时,发现没有规定的特别诉讼行为或措施,则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行为或措施。
适用特别诉讼程序中的简易诉讼程序及最简易诉讼程序,在侦查犯罪、作出控诉、审判以至最为重要的嫌犯、辩护人组织防御方法的时间上,无疑都缺乏充足的时间以发现实质的真实,这样,可能牺牲了实质的公正;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快速有效的判决无疑是可以快速回应社会上对已受破坏的法律秩序的一种宣示,当市民知道法律是保护他们的,他们就会尊重法律,从而不会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快速的判决亦使嫌犯能够很快知道刑法是会如何教育他们,不会使他们长期处于悬疑状态,能够使嫌犯快速重返社会
在澳门刑事诉讼中,亦没有像民事诉讼那样设置执行程序,将执行已确定之刑事有罪判决设立一独立执行程序,而只是在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视为一诉讼行为或措施,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财产的执行,如无特别规定,则适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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