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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及侦查机构

    摘要

    在澳门,领导刑事侦查属检察院的权限,法律规定除外11015602。但是,基于其性质、组织、人员及资源配置,在传统上,检察院很难独立、自行侦查所有刑事案件。因此在诉讼法上,已经设立了刑事警察机关,其作用是辅助检察院进行刑事侦查。

    由于澳门没有警察法,因此,对刑事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需要以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条文为依据,但由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刑事警察机关非诉讼的主体,在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大部分的条文都是以规范诉讼主体为主线的,而规范刑事警察机关的条文只有很少,如第1条第1款c、d项,第44条,第45条,第2部分第6卷第1编第1章及第2章中规范得比较详细,其余的就比较少。除了这些条文外,刑事警察机关在执法时要依赖其组织法及其特别职程的制度去具体落实刑事侦查工作。这样,就使刑事警察在执法时,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比如,一宗非紧急的清洗黑钱犯罪消息被获知后,刑事警察机关似乎没有正当性立即介入调查,必须在通知检察院后,由检察院作出批示,刑事警察机关才能进行调查。虽然,各个刑事警察机关都有自身专属的刑事侦查权,但是,也应遵守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46条的规定,即侦查由检察院在刑事警察机关辅助下领导进行,以及刑事警察机关由检察院直接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于检察院。但是,在澳门不可否定刑事警察机关在刑事侦查及调查时,发挥出迅速、有效率、准确执行法律目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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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邱庭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刑事诉讼法学专业),2004年取得律师资格。现职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文法学学士课程主任、法学学士课程(中葡双语授课)主任、社会科学硕士课程(澳门研究)主任,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导师,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 近年撰写的主要论文有《简介澳门刑事上诉及辅助人制度》《澳门采用电话监听之研讨、跨境侦查犯罪的问题》《论跨境侦查犯罪的搜索/搜索问题》《获得证据的方法──卧底、放蛇及监视》《消费借贷与博彩业相关之犯罪》《浅谈澳门博彩法律制度》《发展休闲博彩的思考》《论佣金在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作出消费借贷行为时的法律性质》等,以及个人专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澳门博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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