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领导刑事侦查属检察院的权限,法律规定除外
由于澳门没有警察法,因此,对刑事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需要以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条文为依据,但由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刑事警察机关非诉讼的主体,在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大部分的条文都是以规范诉讼主体为主线的,而规范刑事警察机关的条文只有很少,如第1条第1款c、d项,第44条,第45条,第2部分第6卷第1编第1章及第2章中规范得比较详细,其余的就比较少。除了这些条文外,刑事警察机关在执法时要依赖其组织法及其特别职程的制度去具体落实刑事侦查工作。这样,就使刑事警察在执法时,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比如,一宗非紧急的清洗黑钱犯罪消息被获知后,刑事警察机关似乎没有正当性立即介入调查,必须在通知检察院后,由检察院作出批示,刑事警察机关才能进行调查。虽然,各个刑事警察机关都有自身专属的刑事侦查权,但是,也应遵守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46条的规定,即侦查由检察院在刑事警察机关辅助下领导进行,以及刑事警察机关由检察院直接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于检察院。但是,在澳门不可否定刑事警察机关在刑事侦查及调查时,发挥出迅速、有效率、准确执行法律目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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