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2013年)为鼓励投资,对一般性公司,完全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而使一般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了由法定资本制到无实缴限制的认缴资本制的重大改变。尽管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担保而言,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在财产担保数额上并无程度上的差别,而且在公司债权人最终实现的担保利益上,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也没有确定性的差别,但是,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新架构无疑使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更仰赖于公司的动态经营,更直接地说,就是更依赖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董事的诚信尽责。因此,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重新思考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有效防止董事滥用经营权,确保公司利益和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利益的协调平衡,对我国商事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