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近代“法系”之说形成后,“律”就成为中华法系研究中的重点。更有学者将律视为中华法系之核心,并将《唐律疏议》视为中华法系或中华法系成熟时期的代表作。[1]笔者认为,问题也就由此产生:一是,尽管学界对“中华法系”的定义并不一致,但没有人否认中华法系是以“礼”为主导,以“德”为皈依的,中华法系的价值取向几乎完全与儒家一致。而作为“刑书”之一的律,起于法家,为什么在中华法系的研究中却被学者如此青睐?二是,中国古代自秦以后,几乎历代王朝皆颁行律文,[2]但完整流传于今的旧律,却以唐律为最古。而唐代之前,十余王朝的律皆佚。近代法史学家程树德“欲尽搜罗唐以前散佚诸律”,而做《九朝律考》。然而令人深思的是,《九朝律考》始于汉律,而奠定了律之基础的秦律却只“附见于汉律中”。[3]众所周知,在1975年湖北睡虎地云梦秦简发现之前,学界对秦律一直是语焉不详。因为在浩瀚的历史典籍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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