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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责任体系的结语

    • 作者:罗利丹出版日期:2014年09月
    • 报告大小:590.51KB
    • 报告字数:1825 字所属丛书:浙江系列
    • 所属图书:公务员责任体系

    摘要

    本书就“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这一经验问题展开了一种基于制度主义视角的论证。论证得出两个命题,也就是本书的核心观点:一个是实质意义上的,现行的责任体系,即“部门法化责任体系”是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无法遏制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公务员责任研究应当进行制度性转向——在行政过程中为公务员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保障。具体论证观点总结如下。

    第一,《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语义模糊、冗长,并不禁止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也没有明确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承担什么责任。诚实的公务员不得不依赖个人的价值判断,不诚实的公务员则依赖对自己利益的考虑。语义模糊的规范实际上赋予了负责实施法律的机构(人员)自由裁量权。该规则不具备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第二,传统行政法学论及公务员责任时一般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分法的体系——本书称之为“部门法化责任体系”。这一体系受限于照搬法学一般理论中的责任体系,同时,又受到法学研究为司法服务的传统定位影响,侧重通过司法机关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责任的实现问题。该体系自身无法推导出有关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责任的解决方案。

    第三,无论从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风险看,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是最佳选择。不论其是否向上级提出意见,执行命令的责任风险均小于不执行命令的责任风险。提出意见会比径自执行减少一定的风险,但条件是公务员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曾履行该程序,且上级坚持执行该命令。一则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级必须答复的义务;二则向上级提出异议反而说明命令为“明显违法”,增加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可能招致上级的不悦,增加政治责任的风险。所以,《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提出意见”的程序设置没有激励作用,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在现行责任体系之下,一个理性的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是必然的结果。

    第四,在“部门法化责任体系”的框架下,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相关责任的厘清需要克服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程序障碍,这主要体现为“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命令的意见”程序的虚置;二是实体障碍,即作为免责例外情形适用条件的“明显违法”难以把握,以至于判断公务员免责与否的标准十分模糊,甚至无法操作。但在程序性法律后果和相应制裁机制缺失,实行一种倾向于上下一体、对上负责的行政管理方式以及结果主义和自上而下的考核方式的制度环境之下,异议程序的“义务化”不可行;在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尚未制度化、“明显违法”与合法性审查标准相勾连以及判定主体多元性的制度环境之下,“明显违法”的界定也难以独行。

    第五,“部门法化责任体系”以及现有的改良建议都存在着一种制度性盲区。这种制度性盲区的一种表现就是法律文本主义的研究范式——创制新规则或者证明旧规则。这种研究范式总是试图跳过中间的制度性环节,直接从规范文本的创设或者修改推演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上文已努力证明这种跳跃不可能成功,无论对于何种主张而言,操作层面上的结论都要取决于中间层次的制度性前提。制度性盲区的另一表现则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充满着对司法机关过于理想化的期待,从而主张把公务员的责任问题引向法院。但法院的能力不足以应对这一问题。

    第六,公务员责任研究应当进行制度性转向——在行政过程中为公务员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保障。在ROCCIPI分析模型之下,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的问题主要与规则、机会、能力、利益、过程等因素相关。通过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改造,对政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内部检举制度、现代绩效考核制度、公正委员会制度等进行完善配套,回应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的难题。

    最后,必须诚实地指出本研究的不足。就研究问题本身而言,在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中,上级命令执行的情况无法穷尽,改变或者消除一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可能性也是无限的。本书是在常态下或者一般情况下观察和思考这一问题及其指向的责任体系的,而在非常态下,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也许有例外。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规定似“绝对服从”上级命令之法例,此类情形之下的执行上级命令责任问题可作另题研究。就研究方法而言,本书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经验的理性总结,而不是透过抽象概念探讨建立一套概念体系的研究。因而,尚不能构建一独创性的公务员责任体系。这个未尽的议题留待以后再作继续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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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罗利丹:1983年生,浙江慈溪人。201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研究中心主要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政府管制和公务员法。曾在《政治与法律》《浙江学刊》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另有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主持或参与多项省规划项目、厅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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