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部分,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公务员责任体系研究应当进行制度性转向——在行政过程中为公务员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保障。在行政法研究的某些领域,目前已经有更多的研究转向行政过程10996528,但本书不打算全面梳理近些年来新行政法研究的发展,这留待对整个行政法研究有着持续观察的学者来完成。这里将只强调制度性转向中与本书论题密切相关的内容。如上文所揭,“部门法化责任体系”以及研究者的改良建议都存在着一种制度性盲区。这种制度性盲区的一种表现就是法律文本主义的研究范式——创制新规则或者证明旧规则。这种研究范式总是试图跳过中间的制度性环节,直接从规范文本的创设或者修改推演出操作性方案。在前文,我们努力证明这种跳跃不可能成功,无论是对何种主张而言,操作层面上的结论都要取决于中间层次的制度性前提。制度性盲区的另一种表现则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具体观点为一种非对称的认识或主张,即一方面充满着对某个机关(通常是司法机关)过于理想化的期待,另一方面却又对其他机关(通常是行政机关)抱有偏见,从而主张把公务员的责任问题引向法院,但法院的能力不足以应对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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