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治理方略构成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统筹各个领域的治理,使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其中,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决定》同时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创新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又一场深刻变革,是社会治理领域价值与制度的综合改革,也是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经历了结构性变迁之后的必然抉择。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社会治理创新,中华民族要真正实现伟大复兴与和平崛起必将面临重重困难。关于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决定》明确地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阐述:一是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二是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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