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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协商劳方主体的确定

    摘要

    集体协商应该建立在双方主体完全独立和平等的地位上。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一元性的工会体系,基层工会没有实现完全的民主选举、中高层管理者成为工会领导人、工会经费过分依赖企业导致经济上的不独立等因素使有工会的企业在集体协商中,劳方代表即工会的代表性、公信力不足;在没有工会的企业,协商代表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集体协商劳方主体存在的问题必然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不佳。在目前背景下,集体协商应首先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内推行,采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权与劳动者授权代表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劳方协商主体参加集体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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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翟玉娟: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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