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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限度

    摘要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探讨现代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所以整个行文有可能给人一个印象:现代社会组织的作用十分巨大,大到甚至可以取代政府。这实非笔者本意,在笔者看来,现代社会组织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它不可能代替政府,它只能是政府的有益补充,如果政府和现代社会组织相辅相成,那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力量将会是强大的。所以现代社会组织不是万能的,其积极作用也是有限度的,甚至还有可能产生一些负面作用。现代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限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方面是,成熟的、健全的公民社会也存在不足;另一个方面是,现阶段我国不健全、不成熟的公民社会更加存在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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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永杰:0 1975年生,河北邢台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中央编译局在职博士后,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福建省闽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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