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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规约的功能定位

    摘要

    民间规约的功能定位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以法律作为主导力量的社会秩序中,其所具有的功能与地位。法律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存在。虽然在古代存在过没有“法律”的社会秩序,但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法律的产生,必然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不是单靠法律的社会控制,而是存在着包括民间规约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组成的社会控制系统。民间规约的特有性质使之在社会公共领域内发挥着特定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法制建设中,这种功能应该再次受到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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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刘笃才: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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