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我国金融资源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金融资源通过什么制度以及如何通过该制度转换成更有价值的形态问题。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规定了资源的物质属性,产权规定了资源的社会属性。资源的特点和价值会影响产权结构及其变迁。资源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变化、新市场的出现、价格体系的变化、新技术的出现等,都会影响产权结构及其变迁。当某种资源的潜在价值还没有得到显现和认识的时候,对这种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的需求就比较小。反之,对权利界定和保护的需求就会比较强烈。
一种新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保护,就会影响原有的产权结构。比如,人们对淡水,石油等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对它们价值的认识和保护就存在一个较长和较曲折的发展和斗争过程,这也体现为这些资源产权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有政府强制进行权利安排并建立配置权威的,也有通过市场竞争而自发形成的排他的、可交换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的。
我国金融资源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没有契约但又是由政府确立和维持契约型行为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交易成本比较高,但考虑了政府的利益和利益集团的作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制度依然能够持续存在。但在这个产权制度下,存在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我国金融资源产权制度选择的金融契约形式是科层和官僚形式的,契约的订立成本低,但执行成本很高。在这个制度下,银行和市场作为两个契约中心,交易成本都很高;在产权的代理关系中,两者为争夺金融资源代理权进行博弈,具有很高的道德风险。在决定金融市场契约性质和效率的产权制度依然是原有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谈论大力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是缺乏前提的。
对于国家能否设计和实施有利于经济增长的金融资源产权结构需要取决的因素,本书采纳了思拉恩﹒埃格特森的归纳,他概括了四点:(1)统治者承担他们行动产生的全部社会成本和经济利益的程度。(2)产权清晰界定和被保护的程度,以及契约执行和争端解决的成本。如果产权能够清晰界定,有保护,契约执行和争端解决的成本很低,那么就能够形成一个激励结构,鼓励更多的生产性行为。(3)产权结构降低资源(资产)界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程度。(4)高交易成本阻碍私人合约的执行时,国家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直接配置资产产权的程度。
依据这四个因素,本书的研究认为,我国政府设计和实施的金融资源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有限的。尤其重要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多年后,经济体系中其他领域逐步向市场化推进时,这种金融资源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正在呈现边际递减。
要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的动力,只有进行金融资源产权制度的调整,改变权利的配置格局。金融资源产权安排的变化可以显著地影响参与者的行为,形成新的激励结构和利益结构。为此,政府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对所有权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鼓励和保护个人订立和执行合约的权利,逐步用所有权约束取代行政约束。这种对金融资源产权结构的调整和重新界定将会对社会福利产生良好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是:
(1)我国金融资源产权制度的结构设计和具体实施是由政府主导的,体现了政府及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偏好。
(2)产权制度是通过层级式的委托代理方式实施的,具有内生性。这个权利链条中缺乏真正的权利主体,都是代理人。
(3)产权制度的主要特征以行政约束替代了所有权约束。金融活动不是由人们之间协商达成的契约进行约束和协调的,而是由行政等级和规则来约束的。
(4)委托人的利益代表缺位,代理人的不履约行为倾向强烈,严重弱化了激励机制。政府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待完善,对代理人行为的度量有待优化。制度导致的高成本形成了社会损失。
(5)我国金融资源的产权制度安排影响了金融契约形式的选择。在这种制度下,选择银行这种契约形式具有必然性,尽管这种契约形式的交易成本会相对高。市场这种契约形式与这种产权制度是不相容的。
(6)金融资源产权制度产生了比较强的耐久性和惰性。由于存在“路径依赖”,这种制度的变迁方式就是现有产权制度不断拓展边界。要想变革这种制度,使其向着低交易成本方向发展,就需要改变利益集团博弈行为的成本-收益结构。
(7)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的动力,只有进行产权制度的调整,改变权利的配置格局,形成新的激励结构和利益结构。为此,政府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对所有权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鼓励和保护个人订立和执行合约的权力,逐步用所有权约束取代行政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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