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个章节从宏观层面研究和论述了我国金融资源产权制度,下面两个章节将深入到微观层面,研究这种制度对我国金融体系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本书将契约形式作为研究金融组织和代理组织的出发点和基础。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安排可以被理解为各方达成的合约或契约,契约是各个主体之间通过让渡各自权利的方式进行合作,分配权益、分担成本和风险而达成的协议。这是制度安排的本质。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文章《生产、信用费用与经济组织》中指出:组织就是由合同、协议和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默契构成的一系列关系的综合。在这里,本书将经济组织还原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制度,将对经济组织的研究还原为对契约形式的研究。不同的组织实际上就是不同的契约形式,不同的契约形式对应不同的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交易成本,综合呈现出不同的制度结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经济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需要依赖人们之间订立各种契约,对人们的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度量行为、履约情况以及最终经济结果都随契约的不同选择而发生变化。
张五常发展了科斯的有关企业和交易成本的理论。科斯认为市场的交易成本太高,导致企业的出现,市场和企业是相互替代的制度。张五常则认为在现实世界中,直接度量各个要素所有者活动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只能寻找替代方法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价。这是一种间接定价,定价方式可以采取很多种形式。企业就是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因此,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替代就可以还原为对不同合约形式的选择问题了。组织安排是契约安排的一种形式,而组织的选择必定是一种契约选择。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类型的契约替代另一种类型的契约。在履约成本的限制条件下,成文和不成文的契约条款支配了生产和交易活动如何组织和经营。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规定可观察的契约或制度安排。
我国金融体系中是以银行组织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和代理体系的,这是我国金融资源产权制度下的必然结果。以下将主要研究:第一,在这种产权制度下,为什么选择银行而不是市场这种契约形式作为代理组织,为什么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第二,比较在我国产权制度下,银行和市场两种契约形式的经济逻辑和性质,以及交易成本等;第三,这种产权制度和契约结构对银行的博弈行为及经济产出的影响;第四,因此而形成的成本-收益分配结构。
生产和交易活动通过契约组织起来,当契约或制度安排改变以后,生产和交易活动也要变化。因此,如果制度或契约安排被忽略,经济分析的预测力就会下降。因此,本文围绕银行契约的经济逻辑展开理论研究,交易成本和契约理论成为理解这种契约安排的关键。从契约和交换的角度,研究外部产权结构对金融组织形式及组织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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