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方式是国有制的必然要求,是国有制中产权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和载体。在国有制中金融资源产权安排就表现为一个复杂的委托代理体系。所以,研究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研究我国国有制中的金融资源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金融资源国家所有制一项关键的研究内容。
国家是没有主体意识的,政府是初始代理人,也是事实上的初始委托人。政府通过将所有权权利进行委托,而且是层层委托,形成了层级制的委托代理结构。各个层次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就构成了产权。
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契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决定成本和报酬如何在参与者中间进行分配,参与者的行为也是依赖于权利规定的性质。因此,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我国金融资源国有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所规定的产权的行为含义。
具体来看,本章主要运用代理理论来研究三个问题:第一,委托代理契约关系的制度特征;第二,这个契约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守约的制度安排及行为效应;第三,激励和监督制度的安排及效应;第四,研究这个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成本问题。
本文的结论:第一,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由多个短期连接而成的长期关系,具有短期合同的特点。双方多次重复博弈,委托人向代理人委托的是多个任务,并且是同时向多个代理人委托的。第二,委托代理关系被纳入行政序列等级,以行政约束替代了所有权约束。受到这种制度的约束,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没有退出的意愿,委托人的利益被一些政府官员的利益替代了,这些官员和代理人的未来收益贴现很高,代理人的不履约行为倾向高。第三,这种制度约束下,代理人更多地服务于一些政府官员的利益,而不是委托人政府的利益,严重弱化了激励机制。政府官员对代理人的监督积极性不高,对代理人行为的度量有限。第四,代理问题比较严重。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没有实现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仍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风险更多地是由委托人政府承担,事实上最终承担人是国家,导致了社会损失,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调整,应该能够增加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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