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性别公正的角度来讲,由于妇女特殊的生理特征以及被赋予的特殊使命(孕育下一代),无论是政策还是实际操作,都应当对女性进行适当的倾斜。与女性的这一系列特征联系最紧密的,无疑是社会对其的“四期保护”,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个特殊时期对妇女实施一定的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内不得怀孕生育[1]。在“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是否遭到了性别歧视”的专题调查中,有87.8%的女生认为女性遭到了性别歧视,67.3%的男生也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到了性别歧视[2]。2002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3]。于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和现实的“潜规则”的较量下,在妇女与日俱增的社会责任和不断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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