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化政策网络(INCP)第七届部长级年会于(2004年)10月14~16日在上海成功举行。39个国家以及6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分别就传统文化和现代化、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以及文化政策新趋势等议题进行了对话。我荣幸地作为中国文化部特邀的观察员旁听了整个会议。论坛给我一个强烈印象,即在这个日益全球化着的世界上,即使是发达国家,在伸张自己民族国家主权的时候,也要诉诸国际法体系的确认。国际法的制定,就是各种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一个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它最终得到的利益就越大。对于文化方面的国际法来说,一个国家在其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就说明其“软实力”越强,其获得的“文化安全”系数也就越高。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我国政府必须能通过外交而谋求利益,实现主权;必须能目的性更强地为本国及本国公民谋求具体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并且在各种公约制定、草案形成的初期就足够精明地参与。会上,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草案”成为讨论的重点。我以为,弄清楚《公约》这样一个国际法律文本的含义及其对我国未来文化发展的意义很有必要。由于各国在经济、制度、文化上的差异,同一国际公约对不同国家所具有的作用、效力是不同的。同一公约,可能给一些缔约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而给另一些缔约国仅仅带来道义上的支持。欧洲有句谚语:“魔鬼藏在细节中。”因此我们必须抠一下细节,首先推敲一下《公约》到底能保护什么,或者说《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