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2007年在得到足够多的缔约方的批准后正式生效。《公约》缔约方选举产生了常设的政府间委员会,制定了贯彻《公约》各条款的一系列“行动指南”,建立了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并即将开始使用这一基金。但到目前为止,基金资助的典型项目是怎样的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在2005年《公约》机制中,欧盟(及加拿大)显然具有主导的力量,发展中国家在《公约》中的影响力不足。因此,深入剖析设在法国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者干脆说欧盟在“文化多样性”及其保护上的立场也许对将来的《公约》外交具有一定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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