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社会保险体系处于改革发展过程中,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对于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社保基金的资金构成设计公平,国家承担应有的责任,将促进法律的实施;否则,将因为企业缴费负担过重而影响企业发展,不仅阻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率的扩大,还会降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据工商联对企业缴费负担调查研究,通过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缴费义务人分摊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财政补贴项目及金额数量等有关内容进行分析,并与世界125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应事项进行比较,我们发现:
第一,中国社保费率水平高于经济发达国家。在比较分析的12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1个国家的社保费率超过40%,占8。8%;从国家经济发达程度来比较,多为欧洲等发达的福利国家以及部分经济转型国家,中国是经济转型国家,社保费率超过40%,高于经济发达的德国、美国,也高于同处亚洲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韩国。
第二,企业缴费比例过高,财政投入无法律保障。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国家财政投入以补贴的形式体现,但这项财政支出未通过法律授权加以固定,存在不确定性,财政投入的法律保障缺失。事实上,近年来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了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企业缴费比例高达30。75%,列居研究比对的125个国家和地区中的第三位,仅低于法国的35。14%、意大利的31。97%,企业负担过重。
第三,缴费基数不统一。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是,企业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乘缴费比率来确定缴费额;职工个人则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缴费比率计算缴费额。企业之间、职工个人之间因工资总额不同,工资收入各异,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各地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未起到统一缴费基数的作用,工资越高、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数额越高,工资越低缴费负担越重。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增加政府投入,降低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以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对待企业利益为理念,考虑中小企业承受力、地域差异、人口老龄化等影响因素,参考发展中国家费率或与我国经济发展相近似的国家社保费率水平,综合确定合理费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平衡国家、企业、个人缴费份额,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制定两种社会保险费率标准。建议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对于年平均工资已经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制定一种社保费率;对于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再降低社保费率,以确保小企业有能力实现员工工资逐年增长,促进小企业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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