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条款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比较好地平衡了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另一些条款却不符合《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精神,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司法解释(三)的若干条款基本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财产法规则设置的,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重视不够。一些条款没有考虑对妇女更为典型的经历和价值,由于男女两性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同,貌似中立的法律推行起来却对男性更加有利。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实现,司法解释(三)应当对妇女的权利给予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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