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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婚内强奸并非是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却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所以,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上一直是各执一见,见仁见智。笔者作为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者,认为婚内强奸的概念应当界定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既具有强奸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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