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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社会主义法的批判性继承问题

    摘要

    社会主义法是由其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民主,惩治犯罪,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组织和促进现代化建设,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工具,它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它的创制有着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在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胜利迈向21世纪的新形势下,结合中国国情,深入地研究社会主义法,批判地继承旧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文化和立法经验、立法技术,对于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新的法律框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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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汉明: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
    徐晶: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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