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制度是与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核心的土地制度相协调配套的重要制度,是事关土地产品再分配和国家“反哺”农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所谓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是指农民在一定年期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限流转的结构性关系权利。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极保留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在一定年期内动态利用的实现形式,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在一个对应关系的层面。其实质是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极保留的基础上,对土地资源动态利用的自主、开放的一种产权制度创新。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具有“激励—约束”“成本—收益”“外部性—内在化”三大基本功能。人们通过既定的人力、物力、技术、公共产品与土地资源的结合,可以获得四类产品:一是植物性产品,即以光能、水能、热能、地能相结合为条件的一定自然季节周期的植物性产品,如谷类、麦类、果类、草类、树类、菌类、花卉类等产品;二是生物性产品,即以草本原料或人工合成原料同一定光能、水能、热能相结合呈一定生物生产周期为特征的生物性产品(包括水产品);三是矿产性产品,即以地表下一定深度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的矿产性产品;四是新型物质性产品,即以土地资源为载体,通过人力、技术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形成的新型物质性产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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