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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中的民意考量

    摘要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家一户的独立经营模式难以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农业产出效率无法有效提升;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遭受程度不同的阻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成为农村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唤醒农民持有土地入股参与意愿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政策支撑与环境保障。而农民参与意愿的主动自觉、参与主体地位的确立与被尊重,将成为土地股份制理论创新、政策支持、行政推动、实践尝试、实施运行的重要助推力量,其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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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汉明: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
    徐晶: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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