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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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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秘书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 详情>>
李培林
    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5月,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 详情>>

    民富国强的法律基石——贯彻实施物权法及土地产权制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

    2007年3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0次集体学习物权法时,从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指出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强调全党、全社会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局面。这是我们学习、领会、贯彻、实施物权法,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矛盾、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能力的行动指南,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下面就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要求,正确实施物权法,讨论四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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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汉明: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
    徐晶: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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